申請人自發(fā)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,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,可以享有優(yōu)先權。做為優(yōu)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,可以是已經撤回的專利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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